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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06.2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3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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