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提示:具有上述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5)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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