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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代理权的行使(06.1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18

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权,不好好用。

  (1)自己代理: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代理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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