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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董事会(06.1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18

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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