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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06.1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18

无效民事行为

  1.种类: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无效: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补充】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3)因行为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②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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