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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内部投资协议(06.1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18

内部投资协议效力

  (1)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出资约定合法,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①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名义股东不得以该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合同权利。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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