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的召集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召集会议顺序: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主持会议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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