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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登记事项(06.1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18

公司登记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出资

  (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提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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