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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支票的概念(06.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12

支票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4.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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