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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