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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出票(06.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12

汇票的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金额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⑤银行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只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

  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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