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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06.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12

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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