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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通知债权人(06.0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9

通知债权人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释1】参与合并的公司(无论其是否消灭)均应当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解释2】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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