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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06.0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9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

  1.回避+出席+>1/2

  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2/3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出席+>1/2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上市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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