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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回购(06.0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9

股份回购

  1.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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