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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定金(06.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3

定金

  1、应书面形式约定;

  2、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给付一方不履行,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收受一方不履行,双倍返还;

  4、定金罚则:

  (1)不可抗力:不适用;

  (2)第三人过错:适用;

  (3)延迟履行:适用;

  5、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交付额与约定额不一致,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一方不同意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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