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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转让(06.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3

合同的转让

  1、概念: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2、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无须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发生效力。

  3、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况:

  (1)因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券;

  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

  合同内容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合同义务的转移

  需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有权拒绝同时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或延期履行的责任。

  5、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需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外,还需遵守《合同法》规定。

  6、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处理:

  合并:合并后的法人取得权利和义务;

  分立:有约定按约定(内部约定无用),无约定的,分立后的企业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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