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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赠与的撤销(06.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3

赠与的撤销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亲人的;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但不履行的;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日起1年内行使。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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