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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06.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3

上市公司收购

  1.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收购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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