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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动产(06.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3

动产质押

  1、概念: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2、质押担保的范围: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实现质权的费用;

  3、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

  质押财产交付时,质权设立。

  4、动产质押的效力:

  (1)出资人应按合同约定移交质物,否则造成的损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不应占有财产,占有财产的,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以其出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支持;

  (3)出质人间接占有财产,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视为移交(属于观念上的交付);

  (4)质押财产约定不明,以实际交付占有的为准;

  (5)除质权人明知质押物有瑕疵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6)质权人放弃债务人自己的出质财产,则其他担保人在自己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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