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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的概念(06.0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1

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3.保险的构成要素。

  (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其特征包括:①危险发生与否很难确定,不可能或不会发生的危险投保人不会投保,可能或肯定会发生的危险保险人也不会承保;②危险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危险发生的原因与后果很难确定;④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非故意的。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4.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3)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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