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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会的特别决议(06.0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1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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