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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形式(06.0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1

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保险单具有以下作用:(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本身;(2)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

  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3.暂保单。暂保单的有限期限较短,可由保险人具体规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4.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保险单的不清或遗漏。

  5.其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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