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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投保人的义务(06.0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1

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合同有限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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