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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06.0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1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诺成、单务、无偿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财产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应赔偿损失;

  赠与的撤销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亲人的;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但不履行的;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日起1年内行使。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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