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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入伙与退伙(06.0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1

入伙、退伙

  1.入伙。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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