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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董事会(5.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9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董事会(5.29)

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按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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