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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5.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9

 《经济法》知识点: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5.29)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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