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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5.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9

 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5.29)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 全面履行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权利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资格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公司债权人 补充赔偿责任 (1)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请求被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责任 其他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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