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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5.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9

 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5.29)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这就是说,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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