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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董事会议制度(5.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9

 《经济法》知识点:董事会议制度(5.29)

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一、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二、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四、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六、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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