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2.延长期限: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清算: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企业的设立;
(3)财产的转让、抵押;
(4)延长期限
(5)经营期限
(6)组织形式为其他责任形式
(7)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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