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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终止(5.2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7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终止(5.27)

商业银行终止

  (1)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2)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解释: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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