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5.2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6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5.26)

 票据权利

  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点击查看原帖

  相关推荐: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计划表
  免费老师讲座: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教材变动解析汇总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对比情况汇总(含word版免费下载)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