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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5.2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6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5.26)

 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①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②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③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

  票据上的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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