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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的概念(5.2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5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的概念(5.25)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4】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3】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考生应准确区分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有代理权但滥用代理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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