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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5.2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5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5.25)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提示:受欺诈、受胁迫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受胁迫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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