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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共同经营会计处理(05.2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5

  中级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共同经营会计处理(05.25)

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一)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1.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和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二是共同经营中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比例确定。

  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3.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二)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利益份额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具有重大影响,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无重大影响,则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向共同经营投出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以及取得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则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合并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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