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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直接诉讼(5.2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5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直接诉讼(5.25)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他人侵犯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他人侵犯了“个别”股东的利益。

  利益受到侵犯的个别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该股东无须先找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直接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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