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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相对人的保护(5.2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2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相对人的保护(5.22)

  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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