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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级别管辖(5.2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2

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级别管辖(5.22)

  级别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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