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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考试《财务管理》知识点:债券的提前偿还(5.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0

  2015中级考试《财务管理》知识点:债券的提前偿还(5.20)

  债券的提前偿还(提前赎回,或收回)

  (1)是指在债券尚未到期之前就予以偿还。

  (2)只有在公司发行债券的契约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允许提前偿还的条款,公司才可以进行此项操作。

  (3)提前偿还所支付的价格通常要高于债券的面值,并随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渐下降。

  (4)该类债券可使公司筹资具有较大的弹性。当公司资金结余时,可提前赎回债券;当预测利率下降时,也可提前赎回债券,而后以较低的利率来发行新债券。

  解析:“(3)提前偿还所支付的价格通常要高于债券的面值,并随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渐下降。”

  ——因为要提前偿还债券,所以支付的价款中应该包括没有支付的利息和给债券持有人的补偿,所以通常高于债券面值。如果离到期日越来越近,那么给债券持有人的补偿就会减少,如果到期,那么就不需要进行补偿,直接支付本金和应该支付的利息就可以了,所以随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渐下降。

  换句话说:债务人可能有了充足的现金,不愿意再继续支付利息,从而可能会考虑提前偿还债券。债务人提前偿还了借款,就减少了债权人未来的利息收入,因此,提前偿还就必须考虑给予债权人一定的补偿,这样才能债权人才可能考虑同意接受提前还款。随着提前偿还期越来越接近到期日,债权人应在未来取得的利息也就越来越少,从而,对于债权人来说,该债权的价值也越来越接近债权的面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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