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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行政复议范围(5.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0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行政复议范围(5.20)

  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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