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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行政复议申请(5.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0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行政复议申请(5.20)

  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链接】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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