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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仲裁法》的适用范围(5.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0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仲裁法》的适用范围(5.20)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3.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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