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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5.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0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5.20)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在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3)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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