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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追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17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追索

1.适用情形

(1)实质要件

①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②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2)形式要件

①已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②获得“拒绝证明”。

【理解】能证明,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

2.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

②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

4.行使追索权

(1)通知期限

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2)未通知责任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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