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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订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10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订立

1.实际履行原则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

(1)符合承保条件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2)不符合承保条件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注意】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缴费追认原则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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