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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特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06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特有)

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特有)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

(1)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2)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止损费、查证费、诉讼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保险人”另行支付。

【注意】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承担止损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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