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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要约收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04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考点具体内容
触发条件持股比例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
收购方式全面要约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全部”股份
部分要约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部分”股份
公平收购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不同种股份可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2020年新增)
支付方式现金(1)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
(2)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
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现金与证券相结合
收购期限30≤收购期限≤60
撤销要约承诺期内,不得撤销
变更要约公告变更收购要约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时间限制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内容限制不得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缩短收购期限(2020年新增)
要求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人的义务报告义务(1)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禁售义务“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锁定义务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2020年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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